一、累犯取保候审后下批捕规定是什么?
累犯取保候审后下批捕规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然后公安机关执行批准逮捕决定。法律规定累犯没批捕没有好处,因为不管是批准逮捕与否,这和后续的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联性。认定为累犯的前提之一是后罪以构成犯罪并应判有期以上,当然要批捕。
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取保候审,需要依情况而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累犯是否能假释
按照法律规定累犯不得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累犯属于已经执行过刑罚又再次违法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而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至于减刑,为确保改造积极性,仍然应当允许累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对其减刑。假释更多的偏重于实体层面,而减刑更多的是偏重于程序。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确实存在一些犯罪的事实,而且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比较大,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已经不能够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了,所以必须要对此进行一些处理,也就是可以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