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女士诉称,其与丈夫自由恋爱并于199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梦。双方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曾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同被告离婚;女儿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他开支如女儿的学费、医药费等双方凭票据各出一半;夫妻共同存款共10万元,因为女儿每年有3600元的压岁钱收入,其中的4万元应属女儿的财产,剩余6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已经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我每月的工资收入只有1000元,故只同意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另外,存款10万元全部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双方各自分得5万元。如果女儿每年都有固定收入的压岁钱,那么学费、医药费等应从这笔压岁钱中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