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说:谁做了绿色妖魔的俘虏,谁就要受到愚弄。人们离婚的理由,说千道百,最常见的是婚外恋和性格不合两条。而在性格不合的外衣里裹着的身子骨,有许多仍是对配偶之外的异性的向往与觊觎在作祟。难怪文学家们把婚外恋视作婚姻的绿色妖魔。
婚外恋引起的矛盾,占夫妻矛盾的三分之二。
婚外恋在结婚后第八年发生最多,第十四年达到第二个顶峰。
婚外恋多发生于中年时期(丈夫35~49岁,妻子30~44岁),夫妻关系中的矛盾多发生于新婚时期(丈夫34岁以下,妻子29岁以下)。
妻子有外遇,以经介绍而结婚者居多;丈夫有外遇,以经恋爱结婚的居多。
贫困的夫妻,妻子有外遇的较多;富裕的夫妻,丈夫有外遇的为多。
由婚外恋引起矛盾的,学历低的阶层较多;由夫妻关系引起矛盾的,学历高的阶层较多。
人们为什么会有婚外恋行为,其心理机制又是什么?众所周知,人类的性感情说到底是一种生物的本能意识,尽管对自己的配偶忠诚无甚异议,但相当多的人对配偶之外的异性有见异思迁的“邪念”。国外有一份调查材料,对象为30~60岁的成人男女,男性对配偶之外的异性产生见异思迁邪念的占90.91%,而实际有婚外恋行为的仅36.37%;女性有见异思迁邪念的占83.33%,实际有婚外恋的仅11.11%而已。这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见异思迁的邪念仍属人之常情范畴,勿需指责,亦勿需内疚。但是,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婚姻生活现状不满,或道德观念缺损,或丧失意志时,遇上机遇,就会被绿色妖魔乘虚而入,坠入婚外恋的深渊。
对付婚外恋的对策,日本的婚姻心理学家分康孝不同意草率离婚,他说:“不管怎么说,由于对方的用情不专而断然离婚的做法毕竟是太草率了一点。因为虽说对方有了外遇,但是也不能绝对地说他(她)对配偶的爱情之火已经熄灭了。”
婚外恋的心理倾向,男女有共性,但不尽一致。相对而言,男性多偏重于外表,追求情欲;女性则偏重于内心,追求精神补偿。因此,男性婚外恋比较轻率,耐压力较低;女性则往往要经历一番殊死的心灵搏斗,其感情火焰一经点燃,付诸行动,便难以逆转。对婚外恋的责任追究,男女亦不同,女性多归罪于第三者,认为是臭女人勾引自己的丈夫;男性则归罪于第二者,认为配偶给自己带来奇耻大辱。
既然婚外恋是源于对婚姻现状的不满与当事人道德、意志的缺损,那么,改善婚姻现状和提高当事人的道德修养便成了防备和处理婚外恋的重要环节。既然婚外恋是当事人对现状不满的产物,那么当事人虽是罪魁祸首,但受害人也不能说一点责任也没有。虽然婚外恋的当事人背地里干了对不住配偶的事,但他们对配偶的爱情之火并不完全熄灭,所以,亡羊仍可补牢。
基于上述的分析,情男情女携手步进婚姻的殿堂后,就应该在共同实现家庭职能的并肩战斗中,互尊互敬,互亲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对婚姻的道德意识和对家庭的责任意识,共同致力于夫妻关系的调适。苦如此,未雨绸缪,婚外恋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
配偶一旦坠进婚外恋,明智的办法是:“出口转内销”,和风细雨,交流思想,解决问题。回忆当初,哪对夫妻都有一段令人陶醉与向往的日子,只是时间的长与短而已;检讨当前,分析矛盾与冲突的根由,各作自我批评;展望未来,探讨夫妻重新契合的途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用加倍温暖的心去弥合对方心田的创伤,去唤回对方的离散之心。“拉”字当头,不计前嫌,允许“离”心,也允许“回”心。一般说,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婚外恋者尽管婚外恋时感情炽热,但他们的内心始终为罪恶感和羞耻感所扰,只要阶梯搭牢,他们是会下楼的。如果对方一意孤行,视“内销”为软弱,视宽宏为无能,再诉诸法律不迟。
与之相反,有些人既不冷静,又不明智,任由情绪支配。发现配偶有外遇后,气恼、愤怒接踵而至,竭力报复,或扑向配偶,或扑向第三者,非置之于死地不可,似乎不如此就便宜了配偶,便宜了第三者。殊不知,这样一闹,无异把配偶逼进死胡同,里外不是人,欲回无门,只得横下心来割断最后一缕情丝,投向第三者的怀抱。
我们之所以不赞成把不贞与离婚划上等号,主张“破镜重圆”,并不意味着对婚外恋者的姑息,亦不意味着不同情受害者的尊严,是因为构成人的感情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生理学上的“全或无”定律对它并不适用。一个人犯任何过错,改了就好了,为什么唯独感情上的过错,改了还不好?滂沱的大雨会使泥土粘得更结实;一碎为二的钢板,焊接后强度胜过原先;破碎的爱情,只要修补得当,浪子回头也将是金不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