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点,一起离婚案在丰台法院右安门法庭开庭审理。
当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时,男方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明妻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书面证据。
法官要求被告王某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哪知她看到这份证据后,恼羞成怒当即便将证据撕了个粉碎,并且态度恶劣。
由于被告毁坏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法庭的审理秩序,并对该案件的审理工作造成了困难,影响十分恶劣,为了严肃法律,主审法官当庭对被告进行了训诫。
鉴于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丰台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向被告下达了罚款决定书,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王某庭后在法官的教育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给法院写了书面检查,称自己是一时情绪激动,现在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后悔,向法院和法官表示道歉,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
事后,王某当天便交纳了1000元的罚款。
律师说法
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