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前后两个婚姻未均办理,但是两个事实婚重合亦触犯刑法构成罪。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术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
虽然前后两个婚姻未均办理,但是两个事实婚重合亦触犯刑法构成罪。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术兰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1979年1月24 日,陈术兰与王某明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在云阳县人和镇民治村共同生活13年,生育两个女儿。1992年4月21日,陈术兰携大女儿离家出走,与本县养鹿乡中山村康某禄认识后,于同年6月10日到康文禄家,与康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至今。其间,陈术兰又生育了两个女儿。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陈术兰与王贵明的关系及陈术兰与康文禄的关系符合以上规定,均属事实婚姻。
被告人陈术兰与配偶王贵明和康文禄都未登记结婚,但与王贵明和康文禄先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综合被告人陈术兰犯罪的事实、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