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022年1月,27岁的女子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一纸诉状将45岁的丈夫张伟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无争议,但对唯一的女儿由谁抚养却迟迟达不成共识。吴某诉称,5岁的女儿从出生起就和自己生活,3年前和丈夫分居后也由自己带回山东老家抚养,女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此女儿应跟随自己生活。张伟则辩称,自己年纪已大,基本无再婚再育的可能,为了以后老有所养,希望法官能优先考虑此情况,将女儿判给自己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年纪已大,但在生理上并没有丧失生育能力,不符合上述规定所描述的情形,故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将女儿判给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