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划、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娟问:丈夫起诉离婚我同意,但我可以争取儿子抚养权吗?
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面临的问题。离婚,代表着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和一个家庭的解体,对离婚当事人来说,子女抚养权问题不可避免,由此也引发了众多的诉讼纠纷,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呢?
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划、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相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此外,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但婚姻涉及整个家庭。一旦婚姻破裂,不仅双方父母,尤其是孩子势必成为最无辜的受害者。多一点包容,多一点爱,即使离婚了也不要让孩子感觉到父母的关爱少了。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抚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抚养权而消灭,所以当抚养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