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变更抚养关系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不过,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时取得小孩抚养权的男方,再婚后却无暇照顾孩子,这时找到工作的女方,通过法院夺回了孩子的抚养权。
30多岁的小艳住荆门城区。七八年前,她与城郊一企业职工小何结婚,后来两人生了儿子小奥。不久,两人因感情不和离了婚。因小艳没固定工作和收入,无力直接抚养儿子,条件相对优越的小何取得儿子的抚养权。2010年时小何再婚,和妻子又生了一个孩子。这时,他们完全没有精力照顾两个孩子,遂将两个孩子都放到农村老家,由孩子的爷爷抚养。这时,小艳在城区找到了一份固定的工作,有了固定的收入,她认为自己有了抚养孩子的能力,想把孩子带在身边抚养,让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可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遂于今年4月向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近日,经法院调解,小艳如愿以偿,但同时给予小何探视小奥的权利,小奥18周岁之前不得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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