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准许变更抚养权。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
梅城的阿荣和小梅于2009年6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2004年11月婚生的男孩小明由阿荣负责抚养,但小孩随小梅共同生活至2011年6月10日止。调解离婚后,小明一直跟随母亲小梅生活。
2022年9月,小梅以方便小明学习与生活为由,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小明由其继续抚养。据小梅讲述,小明出生后一直是自己出钱出力照顾。现在小明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说不想跟陌生人一起生活,只想跟妈妈一起生活。为了小明的身心健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继续抚养小明。接到法院传票后,阿荣认为小梅在经济上没有能力抚养小孩,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在诉讼期间,因小明已年满10周岁,法官征询了小明的意见,小明明确表示愿由母亲继续抚养。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小明一直随小梅共同生活,且小明已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小梅生活,小梅又有抚养能力,遂作出判决:小明变更由小梅抚养,并由小梅独立承担抚养费。阿荣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准许变更抚养权。对已满10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征询意见”不等于“一定采纳”。确定抚养关系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定对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保障最有利的一方作为抚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