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南雄市居民谢某担心前妻再婚后小孩遭到虐待,于是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其小孩的抚养权。日前,南雄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依法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据南雄市法院介绍,原告谢某与被告何某于2013年离婚,离婚时协议一岁多点的婚生小孩由何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原告向法庭诉称:原、被告离婚后,原告经常想见小孩,但打电话给被告时,被告经常不接或遭到无理拒绝,使原告无法和小孩相见,且被告已再婚,在韶关工作,并长居韶关,因而原告担心小孩遭被告现任丈夫虐待,加上原告目前还是单身,且与父母一起居住在南雄,有房屋有家业,生活稳定,可为了小孩提供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据此,请求将小孩变更由原告抚养。
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打电话给我,有时没有接,是因为我当时正忙着没有接到,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也经常带小孩出去玩,原告所说的“无法与小孩相见”不是事实。再说,到目前我也没有再婚,且被告现在各方面的条件对被监护人都是非常有利的,因此,我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雄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变更婚生小孩抚养权的条件,依法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经办该案的法官指出,变更抚养权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是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三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是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由于被告何某自身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拥有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未丧失抚养能力,未发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原告担心被告再婚后小孩遭虐待,请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因而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