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有关程序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虽然达成协议将小孩交由被告抚养,但是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负担相对较重,小芸的日常生活和上学费用实际上大部分都是原告在负担和照顾,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并未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
9月2日,媒体报道了合山市“80后”母亲凌女士离婚后争夺女儿芳芳(化名)抚养权败诉一案。昨日,媒体从兴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抚养权争夺案,同样是女方要求变更抚养权,起诉理由也大体相同,法院却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因感情不和,原告林女士同前夫陈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孩由男方抚养。然而,跟随父亲一起生活的小芸(化名)却不快乐。林女士表示,由于小芸父亲脾气比较暴躁,且长期在外务工,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和教育,更不用说跟小孩沟通交流感情了。处于青春期的小芸对父亲更多的是畏惧,有什么想法都堆积在心里,长此以往,原本活泼开朗的她开始将自己封闭起来,养成了孤僻、不合群的性格。
14岁,正值青春年少,然而在小芸身上却看不到属于她这个年纪应有的天真和开朗。内心封闭的她不愿意跟老师、同学交流,总是一个人待在一边,留给其他人的是一脸的忧郁和孤单的身影。时间一长,也影响了她的学习。林女士了解情况后,十分担忧,她很想将女儿接过来自己照顾,但无奈抚养权归孩子父亲所有。经过多方考虑,她最终拿起法律武器,在今年暑假期间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归其所有。
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有关程序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虽然达成协议将小孩交由被告抚养,但是由于被告长期在外务工,负担相对较重,小芸的日常生活和上学费用实际上大部分都是原告在负担和照顾,被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并未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
鉴于小芸作为14岁少女所特有的心理、生理等要求,如果有母亲在身边沟通交流、教育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且原告林女士经济收入相对稳定,有抚养小孩的条件和基础,同时小芸也表达了与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