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黄先生与胡女士因感情破裂,4年前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5岁的儿子被判决随胡女士共同生活,黄先生承担每月800元抚养费用。此后,胡女士被公司派到外地工作,她将儿子交给自己的父母抚养。去年10月,胡女士因车祸遇难,黄先生要求将儿子交由自己抚养,但遭到胡女士父母的坚决反对:外孙一直跟自己在一起,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深厚的感情,有着难解的依赖关系,他们愿意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甚至可以不要黄先生承担抚养费用。黄先生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说法]
此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支持黄先生诉请的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类似本案中的情况,两位老人虽然一直抚养外孙长大,但并不能因此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更不能剥夺黄先生对儿子的法定权利。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