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由谁来抚养子女,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有的是父母双方都争着抚养子女,有的是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在离婚案件中,由谁来抚养子女,往往是争议的焦点。有的是父母双方都争着抚养子女,有的是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来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因为母乳喂养对孩子的生长发育非常重要。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可以协议随父亲生活。这种协议必须有利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