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永宁县的方强和赵雯,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5岁的儿子小方由赵雯独自抚养。离婚后,由于赵雯在外地务工,工作繁忙,根本没时间照顾孩
导读: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永宁县的方强和赵雯,于2008年12月协议离婚,5岁的儿子小方由赵雯独自抚养。离婚后,由于赵雯在外地务工,工作繁忙,根本没时间照顾孩子,方强很想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近日,两人为了争夺儿子的抚养权来到永宁县人民法院打官司。法官随后展开调解,希望双方摒弃私念,多从孩子的成长环境考虑。经过调解,赵雯表示同意由前夫方强抚养儿子。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方强抚养,赵雯自今年3月份开始至孩子年满18周岁,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法官说法
抚养应有利于子女成长
据办案法官介绍,法院在确定男女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时,通常是以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健康为前提条件的。因抚养孩子的时间较长,男女双方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均存在,因此法律赋予男女双方都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当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另外,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是指除以上三种条件以外的其他情况。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