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是否可以因此提出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判定?下面请看找知更鸟律师为您解答。
找知更鸟网友提问:
我女儿现在三个多月,由于生病在医院治疗了将近一个月了。这期间,我老公都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直到现在为止,他都没有抚养过孩子一天,而是一直在他的老家江西,孩子是由我的爸妈在抚养,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要求离婚?离婚后可不可以请法官将孩子判给我?因为他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也不会给孩子给他,因为他的家里人太可恶了,一直嫌弃我的女儿。他给我以及我的家庭造成非常大的精神伤害!我们的婚姻名存实亡。
找知更鸟律师回复:
你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如果你们有长期分居的事实和证据,将有利于以诉讼方式离婚,当然你也可以提供对方长期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的证据及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在诉讼离婚中,我认为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你享有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优先条件,即:“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以及“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上述优先条件会有利于你在离婚诉讼中争得孩子的抚养权的。
知识关联:
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