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刘某某自幼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随母再婚后与继父亦共同生活十年之久,与现在的家庭成员建立了熟悉而稳定的家庭关系。
8月25日讯近日,安达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刘某与李某于1998年3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998年12月21日生一子刘某某,原被告于2001年1月22日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婚生子刘某某由孩子的母亲李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刘某某一直随李某生活至今。2022年5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刘某某自幼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随母再婚后与继父亦共同生活十年之久,与现在的家庭成员建立了熟悉而稳定的家庭关系。在其成长过程中,其父刘某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未与刘某某共同生活,现被告刘某亦再婚再育组成新的家庭,对刘某某的生活习惯不熟悉,亦未有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法院遂驳回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