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该二人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儿的唐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多年同居并生育二女,不久前,原告陈某得知被告唐某与他人结婚,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女儿的抚养费。9月1日,岚皋县法院花里法庭成功调解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早在18年前,原告与被告就开始同居,当年因被告未到法定婚龄,所以婚姻未予登记。因被告常年在外务工,自2007年起被告就未尽子女抚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07年以来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属非合法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该二人的非婚生女儿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儿的唐某,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岚皋县法院花里法庭受理该案后,耐心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其大女儿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小女儿正在读初中,交谈中,被告认为目前自身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要求取得小女儿的抚养权,而原告则以女儿一直由其抚养为由要求与小女儿继续共同生活。
法官随即开始耐心调解和说服,并征询了小女儿本人意见,其表示自己多年由父亲和奶奶抚养长大,愿跟随父亲生活。被告虽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但也不想违背女儿的意愿。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小女儿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小女儿成年前的抚养费每年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