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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夺抚养权你所应该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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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8 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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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城律师事务所

离婚现象在当今社会早已司空见惯,有些离婚对象可以好聚好散、协议分手,也有的离婚对象只能对簿公堂解决争端,而离婚诉讼中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是除财产分割外双方争夺的另一焦点,下面几个案例来解释抚养权归属的一些问题。

  案例一

  经济能力相当 维持孩子现状

  唐某与杨某就离婚一事已经于2011年提起过一次诉讼。2012年唐某再次就离婚一事提起诉讼,这次双方都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是8岁儿子小杨的抚养权。为此,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在金湾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工作稳定,月收入为3000元;杨某也提交了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收入也是3000元。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经济能力相当。儿子小杨出生在珠海,1岁多时曾随母亲唐某在湖南生活,3岁多回珠海上幼儿园,也一直由唐某母亲照顾,一直在父母身边生活。目前,小杨随爷爷、奶奶在广东省信宜市生活,并在当地的某小学读书。

  承办此案的程法官为此专门电话询问小杨的班主任,得知小杨在校表现较好,成绩中等,平时衣着很干净。同时,小杨本人也表示在爷爷、奶奶家生活得很好,愿意和他们住在一起。

  在离婚双方经济能力相当,任何一方抚养孩子的优势并不明显,但又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唐某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父亲(即孩子的外公)有退休金,但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唐某还提交了儿子所书写字条,称儿子愿意随其共同生活,但因孩子尚且年幼,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其写出这样的文字并不清楚,也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综合该案的情况考虑,8岁的孩子目前随杨某父母一起生活得很好,并且在当地学校安心学习以及接受正常的教育,现在如果改变他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势必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影响。此外,杨某的经济条件也较稳定,并且表示如果孩子跟随其生活则不需唐某支付抚养费。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令孩子跟随父亲杨某生活较为合适。

  案例二

  男方经济占优 有利孩子成长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小米,但此后感情每况愈下,双方发生争执甚至有打斗行为,并曾向派出所报警,后陈某撤离刘某家中。2012年双方就离婚一事诉至金湾法院,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都要求抚养唯一的女儿,被告刘某当庭称如果孩子给他抚养则不需陈某支付生活费。

  据法院查明,原告陈某现在珠海某机械公司工作,月收入约2000元,被告刘某在珠海某科技公司工作,月收入约6000元。婚生女儿出生在珠海,孩子一直随父母、爷爷、奶奶生活。直到2012年陈某离开家中独自居住后,孩子随父亲、爷爷、奶奶生活,现在金湾某小学读书,成绩一般。承办此案的程法官为此专门与9岁的小米进行了谈话,小米在笔录中称如果只能和爸爸或妈妈一个,则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刘某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陈某,女儿小米现虽未满10周岁,其发表的意见不能作为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其现在读小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发表的意见也具有参考价值。孩子现在住所附近的小学读书,平时都由爷爷、奶奶照顾,成绩不好不能代表家人照顾得不好,现在如果改变她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势必会对身心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刘某的经济条件也较稳定,并且表示如果孩子跟随刘某生活则不需陈某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女儿跟随父亲刘某生活较为合适。

  1、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原则是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2、他有过错,对我争取抚养权有帮助吗?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将会增加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筹码。

  因此,如果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因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由于过错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很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3、孩子归我抚养,我能要求对方承担多少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且无迹象表明其具有不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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