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张某。张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跟张某姓张,王某遂停止支付原定的抚养费。 张某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王某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
张某与王某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张某。张某将孩子由姓王改为跟张某姓张,王某遂停止支付原定的抚养费。 张某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王某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他妹妹,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那么,王某将房屋赠与其妹妹的行为是否有效? 王某将房屋赠与其妹妹的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张某可以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王某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