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位拒绝做的大款支付孩子抚养费10万元的案件。 1994年,李某在王某公司打工时,曾与王某有过短暂同居史。1995年,已经与王某关系的李某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位拒绝做的“大款”支付孩子抚养费10万元的案件。
1994年,李某在王某公司打工时,曾与王某有过短暂同居史。1995年,已经与王某关系的李某生下女儿李灵(化名),李某要求王某承担女儿李灵的抚养费,但王某不承认李灵是自己的骨肉,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独自带着李灵生活了8年,期间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抚养费,都被王某拒绝。
今年,李灵上学了,花费不断增加,李某自己很难承担李灵的生活、学习费用,无奈之下把王某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王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的证据,要求一次支付李灵1岁至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30万元。庭审中,王某仍不承认李灵是他的孩子,同时也拒绝了法院以及李某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认为,王某不承认系李灵的生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推定李灵是王某的亲生女儿;同时王某经营企业,有合法、固定的收入,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李灵抚养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