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柳女士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并约定由前夫朱先生承担抚养费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然而多年后,柳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2006年1月,因性格不合,结婚两年的柳女士和朱先生经...
离婚时,柳女士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并约定由前夫朱先生承担抚养费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然而多年后,柳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2006年1月,因性格不合,结婚两年的柳女士和朱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儿子小康由柳女士抚养,朱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至儿子能够独立生活。
一转眼时间到了2022年,儿子小康就要上四年级了,柳女士发现前夫每月300元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孩子的需要。在与朱先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柳女士以小康的名义一纸诉状把朱先生告上秀洲法院,要求朱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并补偿小康自幼儿园至小学三年级教育费用的50%共计 25000元。
庭审中,朱先生表示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是他认为抚养费应当包含教育费,他已经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支付了抚养费。并且柳女士在给小康报兴趣班之前从未与朱先生协商过。因此,他不同意支付之前的教育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朱先生已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每月300元,因而无需再单独支付教育费,对于柳女士要求补偿教育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至于增加抚养费,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小康的实际需要、朱先生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朱先生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至小康十八周岁止。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