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仁在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4年后,他再次来到法院,以8岁女儿的名义起诉前妻,称自己负债累累,无力抚养女儿,向对方索要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经审理后,8月20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
何某仁在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4年后,他再次来到法院,以8岁女儿的名义起诉前妻,称自己负债累累,无力抚养女儿,向对方索要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经审理后,8月20日,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进行依法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何某仁的前妻韦某是一名糖厂工人,两人原先生活在来宾市郊的一个小村落。2006年,韦某生了一个女儿,但这颗爱之结晶并没有让他们的婚姻更加美满和谐。 2010年,两人婚后积蓄已久的矛盾终于爆发,韦某来到兴宾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男方抚养;何某仁补偿韦某1万元后,韦某将其应分得的财产份额(主要指其所分得的双层天地楼的一半金钱价值)折抵小孩的抚养费。
之后的4年时间里,韦某再嫁他人,并又生了一个儿子。何某仁则带着女儿来到城里做生意,供女儿读书。今年5月,双方的平静生活打破了,作为法定监护人的何某仁来到兴宾区法院以女儿的名义起诉韦某,称自己因建房负债了30万元,老房子没有人租,还要还房贷、养父母、育小孩。为此,不得不得透支信用卡,现在已透支11万元,新债旧债压于一身,生活已极度艰难。他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将月收入的30%(约1000元)支付给原告作为抚养费。
兴宾区法院于7月31日开庭审理此案。韦某在法庭上辩称,何某仁的生活并不困难,离婚后,他把原来的双层天地楼加高了四层,他还有商铺、山林、铲车的财产等。况且,自己已再婚,也要养孩子,生活并不宽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何某仁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借款证明等证据查明,何某仁所持的信用卡可使用额度为8.2万元;在农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的,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的监护人何某仁与被告韦某经于201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已明确了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何某仁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只能证明自己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证明自己透支了8.2万元,且生活极度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的请求,证据不充分,应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