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本案中刘某再婚不能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理由。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刘某与张某缔结婚姻,这显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
【案情介绍】
3年前,刘某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刘某认识了张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刘某与张某的婚事,竟给刘某下了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他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刘某当然不会用儿子换张某,也不会因为邹某的刁难就放弃张某。
【疑问】
他的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
【解答】
刘某与邹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直接抚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同时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在上述规定中找不到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换言之,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刘某与张某缔结婚姻,这显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邹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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