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凡是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须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合法取得的财产;换言之,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以前和依法终止以后双方所得,以及各种非法所得均不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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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约定无效的婚后所得。也就是说,凡是已经有效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三,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共同法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经营收益
所谓生产、经营,既包括从事个体生产劳动,也包括在工业、农业、服务业、信息业、金融证券业等等领域中从事组织管理、承包、租赁、投资等经营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从事上述一切活动所得的收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承包经营,以及在股份制企业中投资所引起的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既可能是双方共同投资、经营,也可能是以一方的名义投资、经营;
在可能有一定数目,甚至是巨额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风险。依照现行法定财产制,如果当事人没有就有关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一方还是双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其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进行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共同的投资和经营,其所得收益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