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知更鸟特邀嘉宾律师:刘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到大家,谢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