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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出卖房屋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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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07 18: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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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海律师

  夫妻在进行法定结婚登记后,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夫妻一旦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怎么办?可以起诉赔偿损失吗?下面就由找知更鸟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夫妻一方出卖房屋有效吗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一方出卖房屋有效吗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现象不在少数。这一问题既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也关系交易秩序的安全,关键在于如何平衡不同意出售的配偶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益。当夫或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能的,也不利于交易的效率。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找知更鸟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夫妻一方出卖房屋有效吗的相关内容。夫妻一方出卖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买卖有效。夫妻一方擅自处理房产,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知更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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