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中有一类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涉外婚姻,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是否承认婚姻的合法性?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证书能否在国内使用?根据我国民法及婚姻法的一般性原则,婚姻效力应以符合婚姻缔结地的法律为前提条件,只要在婚姻缔结地合法,我国法院一般认定其合法性。但我国的法院要求对国外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书进行认证。
一、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对在国外登记注册的结婚证书在该国进行公证(该国的公证机关或有公证权的律师行),然后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二、台湾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首先由台湾地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大陆一方将公证书副本带到上海公证员协会核证。
三、香港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四、澳门地区结婚证书的认证程序
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