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干警因私出国(境)和同外国人结婚等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92]
(1992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 关于公安干警因私出境和同外国人结婚的问题,我部于1984年11月29日曾下发了《关于公安干警因私出境和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规定》([84]公发(政治)190号),这个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在仍然是适用的,应继续贯彻执行。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个规定,现将有关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稳定公安队伍,严肃公安机关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公安干警在职期间不安排自费出国留学。如个人执意要求出国自费留学的,必须调离公安机关或先办理离(辞)职手续,不得搞停薪留职。符合中发[1986]11号和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经组织批准纳入公派范围的除外。 公安干警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联系出国留学,有关单位不得为他们出具或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为了在审批工作中更好地把握[84]公发(政治)190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对掌握重要秘密的公安干警和各级领导干部的范围作以下划分,即:凡是从事政治保卫、经济保卫、文化保卫、技术侦察、刑事侦察、警卫、预审、出入境管理、国家安全、密码传真、机要通讯、计算机数据库、尖端保密技术研究、档案、机要文印、机要保密工作的干警和公安机关其他工作部门从事秘书、综合、调研、信息、统计、文件电报管理以及凡涉及到国家重要秘密和重要侦察工作秘密的人员都属于掌握重要秘密的公安干警。在上述范围工作的干警知密程度是不一样的,对具体人的认定工作由干警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政治部(处)会同保密部门审核确定。各级领导干部是指担任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以上干警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三、政工干部部门在办理公安干警因私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同外国人结婚的调离、辞职手续时,须用文字通知调入单位、本人和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在其达到规定的脱密时间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或同外国人结婚登记的手续。离岗脱密时间按其涉密程度确定,掌握绝密级的一般应三年以上;掌握机密级的两年以上;掌握秘密级的一年以上。 公安干警因私出国(境)或同外国人结婚,其申报单位均需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并将教育检查情况及脱离涉密岗位的起止日期同时呈报审批机关。凡因单位把关不严而造成失泄密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四、公安干警出国(境)探亲,原则上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条件掌握。因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探望其他近亲属。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续假,合计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公安干警的直系亲属、配偶或关系特别密切的其他近亲属偷渡出国(境)或公务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公安干警以探望上述亲属为由申请出国(境)的,一般不予批准。 五、公安干警因私出国(境)在内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但一般干警应事先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政治部(处)审核同意,担任副科(局)级以上的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同意。经批准出国(境)的人员,组织上未规定脱密时间的,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规定脱密时间的,无论其是否调离公安机关或辞去公职,均应在满脱密时间后才能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 六、离退休的公安干警原属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离退休不满二年的,其因私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按在职干警的审批程序办理。离退休超过二年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必事先征得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七、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公安干警回单位后应及时将护照交单位干部部门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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