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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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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9 1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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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律师
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一方要求离婚的;

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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