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违章行为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产生于日本的公害案件,后来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趋向。最近,台湾的判例开始适用这一规则判决医疗事故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因果关系推定适用于医疗事故案件中,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有利的。
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方法如下:
第一,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损害事实必须在后。违背这一时间顺序性特征的,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确定其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借鉴日本学者的盖然性学说,即在案件中,如果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盖然性联系,则应解释在法律上存在因果关系。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明医院一方的过错,因为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