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
轻微作用。
在以上四种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明显的能够看到所谓“其他因素”的存在,患者最大的“其他因素”,莫过于“疾病因素”的存在了。患者及其家属到医疗机构求诊、治疗的原因,本身就是由于疾病的原因。因此,最终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够不排除本身疾病的存在的。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患者及其家属就应当能够看出,在医疗纠纷诉讼之初,患者及其家属期望的“全胜”的想法是很难被法官支持的,医疗纠纷的责任更对的“比例制”、“切蛋糕”。所谓的全胜的诉讼在“法律理论”上就存在困难,希望患者及其家属在打算医疗纠纷诉讼的时候,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期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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