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违约与医疗侵权的竞合
在医疗纠纷中,当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相对受害人来说,则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请求权竞合。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权利,相对人只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中之一,而不承担双重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医疗纠纷领域内,理论上认识的分歧和实践中处理的不同,使竞合的问题变得不够清晰,将医疗纠纷案件一律作为侵权案件处理是比较普遍的倾向。这一倾向存在的现实原因是: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赋予了侵权行为的特征,而对因违约产生的医疗事故没有界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赔偿的解释,只规定侵权赔偿的计算,而无违约赔偿的计算。
3、侵权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违约赔偿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医疗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够明确。
在前一节中,我们分析了侵权之诉并不一定就比违约之诉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必然获得较多的赔偿。但现实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选择规定比较清楚的、预期获偿额比较确定的医疗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