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2、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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