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报废车报废流程如下:
一、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证管理岗等候通知收费,收车牌。
二、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三、车主持有《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四、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五、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