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