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犯罪行为,利用驾驶证代扣分牟利的违法行为人(俗称“分贩子”),以“代办”为名招揽生意,用自己或他人的驾驶证替实际违法的驾驶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记分的分值收取一定费用。
交通违法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被查获,仍向“分贩子”或其他人购买分值替自己扣分。
提供驾驶证的人员,主观上明知“分贩子”借用其驾驶证替他人代扣分值,仍为其提供驾驶证并收取一定费用。
法律依据:《交通法规扣分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