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施行的《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对电动车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
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处30元罚款。
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元罚款。
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2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的,收缴牌证,并处5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
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处50元罚款。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处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超出规定的,处20元罚款。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的,暂扣车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拼装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