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