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规定的身体条件,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
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暂住人员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应在签发学习驾驶证7天内,向其常住地发证机关发出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
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记载查询结果。
发出查询通知后30天内无收到回复的,视为申请人常住地未领取驾驶证,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发现在常住地已领取驾驶证的,应注销所有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