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参加为期7日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并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则需要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