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
1、【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出具受理凭证。
2、缴费窗口缴费。
3、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外的: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变更后的信息,出具受理凭证。
3、【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密封机动车档案。
4、缴费窗口缴费。
5、【登记审核岗】收回机动车号牌,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