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有本市城镇户口或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3、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18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5、具有初中毕业文化以上程度。
6、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C1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的驾龄,无特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
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
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