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是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如果案子到了公诉科,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过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然后公安机关再移送公诉,案件到检察院公诉科。
另一种是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或者公安机关不提捕的情况下直接移送公诉,案件就到检察院公诉科了,后一种又被称为“直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