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符合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也应该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