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
驳回起诉申请。
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
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