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起诉书原告:
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镇湄洲北大道xx号,身份证号码:
xx03211972091570xx。
手机:
13848814142被告:
徐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乡港里村下里兜xx号,身份证号码:
xx03211973061566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
(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
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
此致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xxx年月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