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法定期限是一个月,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案件可延长至一个办月。
办案的期限一般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一些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考虑的,在这期间要多证人、被害人等的各个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进行侦查,这样可以减少在判决后出现错误。
但是为了防止案件的裁决时间不会过分的延长,所以在办案过程中还是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自行提交有力的有效的并且充分的证据,这样检察院才能及时的对案件本身做出裁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