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院调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