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事受害人不可以阅卷。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