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其次,二是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再次,三是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1种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行政处罚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5日之内未驾驶人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的,违法证据在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记3分)。